“看錢”,到底退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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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錢”,到底退不退?


來源: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法院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4/5/13 15:00:54 閱讀次數:

案情簡介

 

原告丁某與被告王某于2020年12月通過網絡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2021年1月,二人確定婚事。丁某與王某交往期間,陸續(xù)向其微信轉賬、發(fā)紅包,同時丁某為王某購買了價值358元的手表、價值4498元的手機、價值4955元的鉆戒和黃金福字;王某亦向丁某轉賬、發(fā)紅包,為原告購買了衣服、鞋子等物品。按照女方習俗,2022年2月被告王某至原告家“看房”時,原告家人給付其“看錢”76000元,被告向原告退回4000元,并給了原告2000元紅包,實際收到70000元。舉辦訂婚宴時,原告給付被告彩禮76000元、開箱錢(拆箱禮)2000元、看盅錢2400元,被告向原告退回4000元,實際收到76400元。另外,原告母親三次向王某轉賬3600元,共計10800元。二人未共同生活。

后雙方發(fā)生矛盾,辦理結婚登記已無可能。原、被告就返還彩禮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男方丁某將女方王某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請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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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一、雙方戀愛期間互送衣物、小額轉賬、發(fā)紅包等以及原告母親在端午、中秋等節(jié)日向被告王某的轉賬是否屬于彩禮范圍?

二、按照地方習俗女方看男方家時男方給的“看錢”是否屬于彩禮范圍?

 

案件評析


本案系婚約財產糾紛,婚約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按照地方習俗,締結婚姻過程中男女方包括雙方家庭之間的財物往來,俗稱彩禮?!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務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風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p>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王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亦未共同生活,現雙方解除婚約,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與被告王某交往期間互送衣物、小額轉賬、發(fā)紅包等,系雙方在交往過程中增進感情的贈與,不同于給付彩禮或大額轉賬等以結婚為附屬條件的行為,不屬于彩禮的范圍,故對于原告要求退還該支出的訴請不予支持。對于原告母親向王某的轉賬,系逢過節(jié)依俗向被告王某給予的“追節(jié)錢”,金額較大,應予退還。給付被告的“看錢”、彩禮、開箱錢、看盅錢,金額較大,是原告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按照地區(qū)風俗習慣向被告給付,屬于彩禮范圍,應予以退還。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某及其父母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退還原告丁某彩禮及為結婚支出的費用157200元;

二、被告王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丁某所購置的手機、手表、鉆戒、黃金福字;

三、駁回原告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近年來,多地彩禮數額較高,形成攀比之風。這不僅背離了彩禮的初衷,使彩禮給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也給婚姻穩(wěn)定埋下隱患,不利于社會文明新風尚的弘揚。因此,在締結婚約時應當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禮問題,讓彩禮回歸“禮”的本質,弘揚健康、節(jié)儉、文明的婚嫁新風,推進移風易俗,促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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