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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縣縣委原書記郭世杰受賄案一審宣判

來源:慶陽中院 發(fā)布時間: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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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慶陽中院公開宣判岷縣縣委原書記郭世杰受賄案,以被告人郭世杰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隨案移送的贓物,判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繳到案的贓款,判決繼續(xù)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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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1年,被告人郭世杰在擔任甘肅省漳縣縣委副書記、縣長,岷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quán)、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承攬、項目招標、土地使用權(quán)轉(zhuǎn)讓、資金結(jié)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659.578102萬元,伙同特定關(guān)系人張小娟(另案處理)共同收受他人財物6696.221萬元,共計9355.79910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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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世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特定關(guān)系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世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被告人郭世杰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悔罪,受賄所得部分追繳到案,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郭世杰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