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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司法救助 傾情關愛婦女”典型案例

來源: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fā)布時間: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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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張某、董某等七人申請司法救助案

 

【簡要案情】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楊某因超載、連續(xù)彎道會車時操作不當致車輛失控沖入民房,造成六人死亡,三人受傷,房屋等受損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甘肅省卓尼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除承擔刑事責任外,另賠償張某等七人(均系被害人親屬)死亡賠償金、扶養(yǎng)費等經濟損失。

【救助決定】經審查,本案六位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請人無法獲得賠償,生活陷入困難。被執(zhí)行人尚在服刑,沒有賠償能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見》),決定給予張某等七人五案司法救助金合計35萬余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交通事故引發(fā)的悲劇,造成多個家庭傷亡數(shù)人,在全省影響較大。執(zhí)行中,已窮盡執(zhí)行措施,未能執(zhí)行到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甘肅高院)在省委政法委的指導下,緊扣審判工作實際,積極推進司法救助工作,開通重特大案件受害人司法救助“綠色通道”,助民紓困于危難之際,對因案致貧致困的群眾及時進行司法救助,既解決了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體現(xiàn)了黨和政府的關懷;又提高了當?shù)孛癖妼λ痉C關的認可度,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二:劉某等四人申請司法救助案

 

【簡要案情】2020年4月5日,肖某(系農民工),在提供勞務過程中不慎摔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甘肅省慶城縣人民法院判決,雇主趙某賠償劉某等四人(分別系肖某的妻子、子女)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18萬余元。肖某去世后,家庭失去經濟支柱,親屬精神上倍受打擊,其兩個女兒在大學就讀,兒子在小學就讀,生活非常困難。

【救助決定】經審查,肖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死亡,被執(zhí)行人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劉某家庭生活面臨急迫困難。根據(jù)《最高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見》,決定給予劉某等四人司法救助金8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助力控輟保學、有效保障受害者家庭中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典型案例。肖某死亡后,其妻劉某無穩(wěn)定收入,獨自撫養(yǎng)三名上學子女,生活艱難。全省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秉承“應救盡救”“將好事辦好”的工作理念,為避免三名未成年子女因貧輟學,決定給予司法救助,使受害人家庭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溫暖,也是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宗旨,保障民生的生動實踐。

 

案例三:劉某申請司法救助案

 

【簡要案情】2017年9月9日,劉某(女,時年6歲)在巷道奔跑玩耍時與王某推行的三輪車相撞,傷及脾臟,經鑒定為重傷二級、七級傷殘。甘肅省岷縣人民法院判決,王某賠償劉某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18萬余元。

【救助決定】經審查,劉某因他人侵權受傷,為治療傷情花費巨額醫(yī)療費用,被執(zhí)行人王某賠付1萬余元后,再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劉某家庭生活面臨急迫困難。根據(jù)《最高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見》,決定給予劉某司法救助金8.75萬元。

【典型意義】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學習環(huán)境,對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本案申請人劉某因案致殘,家人為其治病背負高額費用,家庭收入依賴其父外出打零工維持生計,收入微薄且不穩(wěn)定。甘肅高院堅持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原則,主動作為、及時救助,幫助劉某健康成長,彰顯了黨和國家對未成年人的關心關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四:徐某等三人申請司法救助案

 

【簡要案情】周某系某快遞公司快遞員,2020年5月8日,其在工作期間突發(fā)疾病死于快遞車內。甘肅省皋蘭縣人民法院判決,某快遞公司賠償徐某等三人(分別系受害人周某的父母、女兒)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4萬余元。

【救助決定】在審查過程中,通過實地走訪、調查得知,死者周某父母年邁,其父曾因小腦梗死入院手術治療,體弱多??;其女先天肢體殘疾,尚未成年,與祖父母共同生活,家庭生活極其艱難。根據(jù)《最高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見》,決定給予徐某等三人司法救助金18.84萬元。

【典型意義】我國司法救助制度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完善人權保障、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本案中死者父母年邁,女兒尚未成年且身體殘疾。周某作為家庭主要勞動力,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死亡后依靠其贍養(yǎng)和撫養(yǎng)的近親屬失去了生活依靠和經濟來源,基本生活難以維系。在司法救助過程中,人民法院用情、用心、用力開展工作,給予困難群眾充分的權利保障和生存照顧,有效解決申請人家庭面臨的急難愁盼問題,極大緩解家庭面臨的生活困境,讓人民群眾真真切切感受到國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溫暖。

 

案例五:薛某等六人申請司法救助案

 

【簡要案情】2020年8月31日,蘇某因交通事故身故,肇事司機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甘肅省莊浪縣人民法院判決,潘某賠償薛某等六人(分別系被害人蘇某的妻子、父母、兒女)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5萬余元。

【救助決定】經審查,蘇某系家庭主要勞動力,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執(zhí)行人潘某給付3.9萬余元后,再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薛某等6人依靠被害人蘇某收入為家庭主要生活來源,因本案陷入生活困難。根據(jù)《最高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見》,決定給予薛某等六人司法救助金10萬元。

【典型意義】法律既有剛性的一面,也有柔性、溫情的一面。甘肅高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在嚴格適用法律的同時彰顯司法關懷,對于涉民生案件重點予以救助,切實解決救助申請人家庭實際困難。本案中,薛某在其丈夫蘇某死亡后獨自撫養(yǎng)三個正在上學的子女,無穩(wěn)定經濟來源,入不敷出。執(zhí)行中,因所判賠償款大部分未執(zhí)行到位,生活陷入困境。甘肅高院針對該家庭困難情況,及時發(fā)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緩解救助申請人面臨的教育及生活困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充分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溫暖情懷。

 

案例六:宋某申請司法救助案

 

【簡要案情】2019年8月29日,宋某搭乘馬某駕駛的三輪車,車輛因制動失控側翻,致宋某二級傷殘。甘肅省岷縣人民法院判決馬某賠償宋某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7萬余元。

【救助決定】宋某因交通事故致二級傷殘,產生大量醫(yī)療費。被告人馬某家庭經濟困難,確無賠償能力。根據(jù)《最高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見》,決定給予宋某司法救助金7.92萬元。

【典型意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是我們黨執(zhí)政的最大底氣,也是黨執(zhí)政最深厚的根基?!被鶎由鐣卫碇黧w的多樣性、訴求的多樣性與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能動性、社會保障屬性高度契合。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害人宋某失去勞動能力,完全依賴護理,生活十分困難。通過司法救助幫助宋某擺脫生活困境,重樹生活信心,司法救助扶危濟困、救急救難的作用充分發(fā)揮。

 

案例七:劉某申請司法救助案

 

【簡要案情】劉某與南某(女)原系夫妻,育有一女。2020年6月,劉某與南某經甘肅省通渭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南某給付孩子(女,時年7歲)撫養(yǎng)費3.9萬元。

【救助決定】因南某系農村低保戶,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根據(jù)《最高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見》,決定給予劉某司法救助金3.64萬元。

【典型意義】開展國家司法救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yōu)越性的外在表現(xiàn),也是人民法院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具體實踐,是中國特色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中,申請人劉某免疫系統(tǒng)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外出務工,無收入來源,被執(zhí)行人南某亦無力支付撫養(yǎng)費。甘肅高院秉持“應救盡救”的原則,對困難當事人雪中送炭、解憂紓困,彰顯了黨和政府對弱勢群體的民生關懷,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案例八:趙某申請司法救助案

 

【簡要案情】郭某與趙某(女)婚后育有一子(先天肢體殘疾)。2017年6月,郭某與趙某協(xié)議離婚,約定孩子由趙某撫養(yǎng),郭某逐年支付撫養(yǎng)費,郭某未如約履行引起訴訟。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郭某每年給付撫養(yǎng)費2萬元至孩子獨立生活止。

【救助決定】本案被執(zhí)行人郭某未能按時給付撫養(yǎng)費,趙某獨自撫養(yǎng)身體殘疾的孩子,家庭生活陷入困難,申請司法救助,根據(jù)《最高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見》,決定給予趙某司法救助金8萬元。

【典型意義】甘肅高院根據(jù)未成年人成長經歷、身心特點,給予全面、特殊、優(yōu)先的司法保護,聯(lián)合婦聯(lián)、共青團等相關部門和組織,綜合施策、聯(lián)動救助,形成社會、家庭、司法、教育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工作合力。本案中,甘肅高院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有效緩解特殊未成年人家庭面臨的急迫生活困難,確保將司法救助金用在解決特困人群生活困境的刀刃上,體現(xiàn)了扶危濟困的國家司法救助宗旨。

 

案例九:薛某申請司法救助案

 

【簡要案情】2016年6月27日,劉某與周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周某持磚塊擊打劉某頭部致其當場死亡。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周某無期徒刑,并賠償薛某(被害人之母)喪葬費等各項經濟損失4.27萬余元。

【救助決定】被告人周某現(xiàn)在服刑,無履行能力。被害人親屬薛某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生活艱難。根據(jù)《最高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見》,決定給予薛某司法救助金4.27萬元。

【典型意義】國家司法救助是國家綜合治理工作中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民生工程。本案申請人薛某現(xiàn)年82歲,老年喪子生活失去依靠、精神倍受打擊,在訴訟中又無法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甘肅高院積極推動將司法救助融入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暢通司法救助渠道,發(fā)揮司法救助在訴源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將司法救助與婦聯(lián)、民政救助、社會組織救助等進行資源整合,積極推進建立“一站式”救助平臺,切實減輕群眾負擔,提升救助效率。

 

案例十:雷某申請司法救助案

 

【簡要案情】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張某至雷某(女)家行竊,罪行被發(fā)現(xiàn)后,張某將雷某打傷致殘。甘肅省平涼市崆峒區(qū)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賠償雷某醫(y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4萬余元。

【救助決定】雷某系刑事案件被害人,被告人張某無履行能力,雷某未能獲得相應民事賠償,無法及時醫(yī)治傷情,致使肢體功能恢復受阻,行動受限無法務工獲得收入,家庭生活陷入困難。根據(jù)《最高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見》,決定給予雷某司法救助金2.7萬元。

【典型意義】司法實踐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往往難以獲得應有的賠償,無法彌補被害人遭受的人身和財產損失,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救助申請人雷某因刑事案件受傷致殘,無法從事體力勞動,致使家庭失去主要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甘肅高院遵循及時救助原則,對因刑事案件陷入困境的婦女發(fā)放司法救助金,通過司法溫暖的傳遞,撫慰刑事案件造成的創(chuàng)傷,同時通過回訪做好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切實解決困難婦女后顧之憂,保護婦女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