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B公司向某銀行借款,A公司為B公司的該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C公司為B公司的該筆債務擔保,與A公司簽訂《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約定C公司以其名下不動產(chǎn)為B公司的上述貸款向A公司提供抵押反擔保?!恫粍赢a(chǎn)抵押合同》上蓋有C公司公章,且其法定代表人甲某(甲某系C公司100%持股股東)在合同上簽字捺印。該不動產(chǎn)已辦理抵押登記。C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決議C公司同意為B公司的貸款向A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甲某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C公司100%持股股東,其作為公司唯一股東,擁有對于上述抵押物能否向A公司提供抵押反擔保的絕對表決權,甲某在《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上簽字捺印,且C公司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同意C公司為B公司的貸款向A公司提供無限連帶責任,無限連帶責任作為反擔保的形式之一,足以見得C公司以及甲某同意以公司所有財產(chǎn)向A公司提供上述抵押反擔保,且C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因此C公司以其名下不動產(chǎn)向A公司提供抵押反擔保有效。
法官說法
公司擔保是具有高度影響公司利益的重大交易行為,為保護公司及股東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五條就公司對外擔保設置了制度限制,公司對外擔保的應當經(jīng)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否則擔保無效。但市場交易存在復雜性和多變性,為使經(jīng)濟活動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不適用上述規(guī)定,即公司對外擔保的例外情形:(一)金融機構開立保函或者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二)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開展經(jīng)營活動提供擔保;(三)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對擔保事項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但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不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
因此,法官在此特別提醒,債權人在與公司簽訂保證合同或抵押合同時,應注意審查公司對外擔保是否經(jīng)過內部決議,如缺失決議文件,且無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下,將面臨合同無效的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五條第一款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規(guī)定作出決議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機構開立保函或者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二)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開展經(jīng)營活動提供擔保;(三)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對擔保事項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不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