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消費維權典型案例系列,提醒廣大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醒消費者科學、理性、健康消費,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主動維權。
基本案情
2022 年 10 月至 2024 年 4 月,“金老板”(身份未查實)與蘇某、王某某約定,由其聯系減肥產品的買受人并通過“蝙蝠”聊天軟件向蘇某、王某某發(fā)送收貨地址,蘇某、王某某二人提供存儲倉庫并負責發(fā)貨,每郵寄一件,“金老板”向二人支付 10 元。蘇某、王某某先后收到“金老板”發(fā)送來的訂單信息共計 1.4萬余單,向全國29個省市郵寄“E5”“S8”“B7”等29類有毒有害減肥產品,獲利共計5萬余元。經抽樣取證,蘇某、王某某所郵寄減肥產品均檢出麻黃堿、咖啡因成分,而麻黃堿、咖啡因是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物質。部分購買人員食用二人出售的減肥產品后出現了頭暈、嗜睡、腹瀉、厭食、心跳加速等癥狀。
裁判結果
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對蘇某、王某某判處刑罰,對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的罰金。
法官說法
麻黃堿和咖啡因都屬于毒品原料,食用含有此類毒品成分的產品,將會對食用人的身體造成嚴重危害。蘇某、王某某郵寄的減肥產品經鑒定含有麻黃堿、咖啡因成分,也無正規(guī)包裝,無中文標識和使用說明書,購買者食用出現了頭暈、腹瀉等不適癥狀,屬于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法官提醒:減肥應當通過科學飲食和加強鍛煉來實現,即便需要醫(yī)療手段,也應前往正規(guī)醫(yī)療機構,面對網絡銷售的減肥神藥,作為消費者要擦亮雙眼,切勿購買三無產品,同時,對于經營者、生產者而言,需自覺規(guī)范經營行為,認真履行對食品安全的審查義務,莫因圖小利而犯大錯,坑人又害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