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人民法院報頭版刊登《“賽雷特”蘋果引發(fā)的百萬侵權風波》一文,文中報道了蘭州中院審理的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塞雷特”國內遇“李鬼”,果實被竊取之傷如何彌補?鑒定中授權品種的樣品來源遭質疑,種業(yè)侵權認定舉證之難如何破解?且看——
“賽雷特”蘋果引發(fā)的百萬侵權風波
原產于新西蘭的“賽雷特”蘋果,憑借高顏值、脆甜多汁的口感和馥郁果香,迅速在國際市場走紅,進入中國后同樣收獲了大批消費者的青睞。
可誰能料到,就是這個“賽雷特”蘋果,竟在農業(yè)和知識產權領域掀起了一場大波瀾,牽扯出一起高達百萬元的侵權糾紛。
2024年12月,“賽雷特”蘋果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侵權案塵埃落定。案件經(jīng)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最終英某新西蘭國際有限公司勝訴,靈臺縣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為其侵權行為付出了代價。
這小小的蘋果,怎么就從果園到法庭,開啟了一場價值百萬的“戰(zhàn)爭”呢?故事還要回到2018年。
小小蘋果緣何引發(fā)百萬官司?
彼時,英某新西蘭國際有限公司在中國嘗試“賽雷特”蘋果的市場發(fā)展,從引入種苗到培育種植,每個環(huán)節(jié)都在穩(wěn)步推進。
然而,就在“賽雷特”蘋果在中國市場逐步打開局面、發(fā)展態(tài)勢一片向好之時,英某新西蘭國際有限公司卻發(fā)現(xiàn)靈臺縣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在未經(jīng)其許可情況下,生產、繁殖、銷售“賽雷特”的種苗,且大量銷售由此收獲而來的蘋果果實。
這一情況令他們十分懊惱。“為培育這個獨特品種、打造優(yōu)質品牌,我們前期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從研究、開發(fā)、營銷到銷售,每一環(huán)節(jié)都飽含心血。正因如此,我們必須捍衛(wèi)我們的知識產權,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其價值能夠回饋消費者、客戶、授權種植方和整個行業(yè)。”英某新西蘭國際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談及此事,滿是無奈與堅定。
追根溯源,“賽雷特”蘋果最初由新西蘭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成功選育,隨后在中國依法獲得植物新品種權。英某新西蘭國際有限公司經(jīng)新西蘭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明確授權許可,被賦予在中國境內使用該品種的合法權利。
作為“賽雷特”蘋果品種權人的利害關系人,英某新西蘭國際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將靈臺縣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告到了蘭州中院,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權,對所有侵權繁殖材料進行滅活處理,同時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等共計500萬元,以此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及正常的市場秩序。
懲罰性賠償提升司法保護實效
靈臺縣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堅稱其種植果樹的行為僅為獲得蘋果果實,不屬于生產、繁殖,不構成侵權;即便認定構成侵權,也不應判令對果樹滅活,更不應以蘋果果實銷量認定賠償數(shù)額。
“這是一起涉及侵害無性繁殖園藝作物的典型案件,涉及一系列復雜的法律適用問題?!北景付弻徟虚L、最高人民法院二級高級法官羅霞在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深耕多年,處理過諸多類似案件。
她條理清晰地分析道:“在這起案件中,需要審查種植‘賽雷特’果樹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判斷銷售‘賽雷特’蘋果的行為是否不構成侵權;明確針對主要通過銷售蘋果果實獲利的侵權行為,其賠償數(shù)額該如何計算;此外,還需判定對于多年生的園藝作物,停止侵權應采取何種處理方式?!?/p>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靈臺縣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種植并獲得“賽雷特”蘋果果實,其銷售收獲材料的行為是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行為在時間與獲取非法利益鏈條上的自然延伸與遞進,應將其侵權行為作為整體進行考量與評價。
“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我們遵循全面賠償原則,以收獲材料的銷售利潤作為侵權獲利的參考,更能反映侵權行為對市場的沖擊及對品種權人權益的損害程度,對于品種權人利益的保護更具合理性和公平性?!绷_霞表示。
靈臺縣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對其所種植的蘋果品種,以及未經(jīng)權利人許可這一事實十分清楚,還積極追求侵權結果的發(fā)生,具有明顯的侵權主觀故意,侵權規(guī)模大、情節(jié)嚴重,通過侵權獲利數(shù)額高。
綜合案件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蘭州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責令靈臺縣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同時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靈臺縣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賠償損失、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330萬元。
本案二審法官助理徐世超解釋道:“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需以權利人主張為前提,同時要滿足主觀上‘故意’和客觀上‘情節(jié)嚴重’兩個要件。針對種業(yè)等重點領域,我們在知識產權審判方面加強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為打擊嚴重侵權行為,激勵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發(fā)揮了重要作用。該公司被重罰,一點也不冤枉?!?/p>
滅活處理探索細化停止侵權形式
考慮到被訴侵權品種具有多年生長和無性繁殖的特性,如果不做滅活處理,侵權植株將長期生存并存在擴散風險,后患無窮。
羅霞指出,實施侵害品種權行為,理應擔責停止侵害。對侵權品種繁殖材料進行滅活處理,是停止侵害的有效且必要舉措。若雙方達成合意,以支付品種許可使用費抵扣權利人損失,可不采取滅活措施。但該措施以雙方,尤其是品種權人同意為前提。
參與本案二審的法官助理許舒可介紹:“蘋果主要通過嫁接、扦插等方式繁殖。具體而言,選取帶有飽滿芽孢的枝條作為接穗,將其嫁接于砧木上,砧木為接穗提供根系和養(yǎng)分吸收系統(tǒng),從而使接穗發(fā)育成新枝條。而生長成熟樹木上的
接穗又可用于再次繁殖。因此,需要我們充分論證停止侵權形式的具體細化,以及消滅活性處理方式的實際可操作性,盡可能保留被訴侵權果樹的非侵權部分,如根系和砧木等營養(yǎng)器官?!?/p>
采用切除侵權繁殖材料接穗后嫁接其他非侵權品種接穗的停止侵權方式,相較于鏟除苗木再重新種植,既保護了品種權人利益,又兼顧了侵權人合理的訴求,可謂一舉兩得。
技術事實查明破解舉證難題
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核心是繁殖材料(種子),其侵權認定和維權過程相較于其他知識產權,存在特殊性。
“品種權糾紛案件中,對技術事實查明的要求極高。”徐世超提到,涉及品種同一性、品種“親子關系”等判定正逐漸成為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與大田作物相比,無性繁殖園藝作物不僅需要品種權人通過公證等合理方式對被訴侵權種苗進行取樣,難點還在于如何選取授權品種的對照樣品。
羅霞介紹道:“確定被訴侵權品種后,需將其與授權品種進行比對。理想狀態(tài)下,授權品種的對照樣品應來源于行政主管部門保存的標準樣品。然而,對于果樹類無性繁殖植物這類特殊對象而言,情況則有所不同。這類植物的繁殖材料通常具有體積較大、保持活性對環(huán)境條件要求嚴苛等特點,在寄運過程中極易受損,且保藏時需要特定的濕度、溫度等條件,這就使得繁殖材料的寄運和保藏難度較大。正因如此,原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涉案品種進行審查時,不得不采取現(xiàn)場考察的方式。基于這種特殊情況,在審查權利人提供的繁殖材料是否屬于授權品種時,就需要查明與當初現(xiàn)場考察相關的大量事實?!?/p>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審查了授權品種在申請品種權過程中形成的現(xiàn)場考察報告、權利人對于授權品種的取樣過程及地點進行的公證取證等證據(jù),最終認定涉案檢驗報告的對照樣品可以用于確定授權品種的保護范圍,其檢驗結論具有證明力。
羅霞補充道:“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證據(jù)保全、基因分子檢測、專家咨詢等各種手段加大技術事實查明力度,著重考慮不同作物授權和保藏方式的不同、檢測標準的差異,就是要把種業(yè)領域復雜的專業(yè)技術事實查個明明白白。”
平等保護外國當事人合法權益
對于外國當事人英某新西蘭國際有限公司來說,本以為在這“人生地不熟”的地方,維權之路會布滿荊棘。但令他們深感意外的是,自己的合法訴求得到了中國法院的高度重視,其權利也受到了依法平等保護。
靈臺縣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被訴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屬于同一品種的證據(jù)不足等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公司舉證不足,駁回了其上訴請求。
“二審結束后,我們心里終于踏實了?!庇⒛承挛魈m國際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感慨道,經(jīng)過這場訴訟,親身感受到了中國法院在植物新品種保護上的堅定態(tài)度。
“我們始終堅持依法平等保護?!绷_霞強調,種業(yè)領域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形式繁雜多樣,但各類市場主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管是本地企業(yè)還是外地企業(yè),是中國企業(yè)還是外國企業(yè),法院都會“一碗水端平”,絕不偏袒。
這起案件的公正審判,正是中國法院積極踐行植物新品種司法保護的有力例證。
春天播撒希望,護“種”正當其時。
小小的種子,承載著大大的希望。從“賽雷特”蘋果案等一系列植物新品種案件的公正裁決中,可見中國法院在植物新品種司法保護上的堅定決心,并以實際行動向國內外表明,中國致力于為所有市場主體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環(huán)境,以嚴格的司法尺度,為種業(yè)知識產權保駕護航,以高水平的司法實踐,助力種業(yè)創(chuàng)新和高質量發(fā)展。
專家點評: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李菊丹
“賽雷特”蘋果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侵權案系涉及無性繁殖植物品種侵權認定及法律責任承擔的典型案例,充分契合了多年生無性繁殖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特點,在侵權認定、損害賠償確定以及停止侵權方式方面做了深度探索,是繼2019年“三紅蜜柚”案后的又一重要典型。首先,審理法院確認可以來自授權品種母株的植物材料作為侵權鑒定對照樣本,有效地解決了大量多年生無性繁殖植物品種的標準樣本確定這一難題。通過本案表明,對于無法保存授權品種標準樣本的品種權人,應加強對品種權現(xiàn)場審查母株的維護與管理,必要時通過特定程序實現(xiàn)植株擴繁或者采集DNA指紋留存。其次,本案明確了品種權多環(huán)節(jié)侵權情況下的損害賠償計算規(guī)則。本案中,被控侵權人既銷售作為繁殖材料的枝條,又銷售作為收獲材料的蘋果,審理法院考慮到收獲材料銷售系繁殖材料生產繁殖的自然延伸,且侵權人以銷售收獲材料為主要獲利手段,將收獲材料銷售利潤作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主要依據(jù),同時考慮侵權人明知侵權品種仍冠以自己商標進行大規(guī)模銷售的侵權情節(jié),確定2倍懲罰性賠償,充分維護了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為后續(xù)類案的判決提供參考。再次,根據(jù)實際情況細化品種權停止侵權方式,減少對農業(yè)生產的影響??紤]到蘋果等多年生無性繁殖植物主要通過嫁接、扦插等方式繁殖,侵權材料容易擴散,在品種權人明確表示不許可“賽雷特”品種權的情況下,審理法院支持采取以切除侵權繁殖材料接穗的方式作為侵權材料的滅活措施,無需將果樹根系及砧木部分連根鏟除。這種滅活方式有效降低了停止侵權對農業(yè)生產恢復及資源配置的影響,值得后續(xù)相關案例借鑒。